当前位置: 主页 > 政策法规 >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特函〔2016〕1号)
2017-06-06 16:51 来源: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作者: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更多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特函〔2016〕1号)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陕质监函〔2015〕68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实施监督检验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应当进行监督检验,而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对于已安装完毕,但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根据以下情形予以处理:
(一)对于未经制造监督检验的,不得使用;
(二)对于未经安装监督检验,但仍可以进行监督检验的,应进行监督检验;无法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压力管道按第(四)项执行),应重新安装并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三)对于已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依法进行处理;
(四)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前安装、未经安装监督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压力管道,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全面检验或基于风险的检验。检验结论意见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使用登记。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后安装、未经安装监督检验的压力管道,应依法进行处理。
二、关于资料缺失的问题
(一)承压类特种设备。
对于制造单位具有相应资质、制造监督检验合格、技术资料缺失的承压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到制造单位补齐资料;对于制造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但已不存在或不能补齐所需资料的,可由使用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通过检验或合于使用评价等技术手段,确定设备的安全状况,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制造单位补齐技术资料。补齐资料后,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对于不能确定制造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或确定是由无相应资质单位制造的,不得继续使用。
(二)机电类特种设备。
对于制造单位具有相应资质、技术资料缺失的机电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到制造单位补齐资料;对于制造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但已经不存在或不能补齐所需资料的,使用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制造单位进行改造并补齐资料。补齐资料后,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对于不能确定制造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或确定是由无相应资质单位制造的,不得继续使用。
 
 
 
(责任编辑:消费者投诉网)
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