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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标准实施时有关转换器、延长线插座、带USB插座等产品应该注意的问题
2017-06-16 11:20 来源:中国消费者投诉网 作者: 中国消费者投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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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有关转换器、延长线插座、带USB插座等产品过渡期、实施日期的话题很多,包括TC07专家组近日也发布了相关决议,为了更加清晰准确的理解相关要求,小水讲堂将针对这些时限要求进行详细解读。
        解读的依据包括2016年1月8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第2号公告《国家认监委关于明确带有USB充电接口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公告》、第3号公告《国家认监委关于转换器和延长线插座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公告》、转换器新国标GB 2099.3-2015《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第2-5部分:转换器的特殊要求》、TC07专家组和电器附件标委会相关技术解释等文件。

型式转换器,该类产品主要在涉外宾馆或出国旅游时使用,其产品型式为国标型插头转国外孔型插座或国外型式插头转国标孔型插座,产品示例如下图:

根据3号公告的规定,新纳入强制性认证实施范围的转换器不包括带有国外标准插头或插座的产品,因此,该类产品不在CCC认证实施范围内,但产品需符合转换器国家标准的要求。

国标型转换器,其插头、插座的型式尺寸均符合GB 1002-2008的要求,产品示例如下图所示:

      根据电器附件标委会相关技术解释(2014年第52号)的规定,下图所示的“小五孔”插线板类产品也定义为转换器,其适用标准为GB 2099.3-2008。

      在3号公告发布之前,上述产品不在CCC认证目录内,产品执行GB 2099.3-2008版转换器国家标准。根据GB 2099.3-2015标准的规定,对符合GB 2099.3-2008版标准要求的产品可执行新版标准规定的过渡期,即:2017年4月14日前生产并符合GB 2099.3-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第2部分:转换器的特殊要求》的产品,允许销售至2018年10月13日。但从2017年4月14日新版标准正式实施之日起生产企业不能继续生产、出厂销售符合旧版标准要求的产品。

      在此建议,对于符合GB 2009.3-2008标准的产品,生产企业应有相关资料表明产品是依据GB 2009.3-2008标准设计生产的,比如在产品本体上,说明书或最小包装单元上写明了适用标准,如下图所示:

      对符合GB 2099.3-2015版标准要求的国标型转换器,自3号公告发布后,企业即可按照新版标准进行CCC认证,同时企业应严格执行3号公告的要求,自2017年4月14日起,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新版标准的适用范围包括整体式转换器,但不再适用于电器附件标委会相关技术解释(2014年第52号)中提到中的“小五孔”插线板类产品。

延长线插座(电线加长组件)产品,如下图所示对已按GB 2099.1-2008和GB 1002-2008获得CCC证书的产品,请按照标准换版的要求进行证书转换,具体要求可参考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的换版公告(http://www.cqc.com.cn/www/chinese/c/2016-03-21/523****59.shtml)

      对于符合GB 2099.7-2015版标准要求的延长线插座,自3号公告发布后,企业即可按照新版标准进行CCC认证,同时企业应严格执行3号公告的要求,自2017年4月14日起,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GB 2099.7-2015标准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带有插头线的延长线插座(电线加长组件)产品也包括打算连接到软线的移动式插座产品。

特别提示:根据标准要求,延长线插座产品的孔型,其型式尺寸必须符合GB 1002-2008的要求,且插孔不能重合或共用。

     其他类型转换器:如下图所示的旅行转换器、万用孔转换器等产品,产品型式不符合GB 2099.3-2015标准的要求,不能按转换器产品进行CCC认证。

带USB充电接口的插座产品,企业应严格执行2号公告的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USB充电接口部分未按要求获得CCC认证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对于按照GB 2099.3-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第2部分:转换器的特殊要求》的标准生产的带有USB充电接口的转换器产品,其USB充电接口部分也需满足2号公告的要求。(来源质量与认证

 

(责任编辑:消费者投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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