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第三十三条是对制定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法规的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国防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必须符合计量法的规定,以计量法为依据。
根据《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国防计量工作的根本目的是保证军工产品的量值准确一致。国防计量是指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全过程中的计量工作。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62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所属单位生产民品不属于国防计量工作,必须遵守计量法,接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
—摘自“(1995)技监法便字第0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