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收费计时器,各级政府技术监督部门要按强检计量器具的要求强化管理,以保证共准确计量,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3、对电子收费计时器的制造,依据《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必须通过由有关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定型或样机试验。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掌握制造许可证的发放。
4、国家正在抓紧制定电子收费计时器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在此规程发布实施之前,根据《计量法》规定,有条件的地方技术监督部门可制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并向我局备案,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发布实施后,计量检定应执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5、开展电子收费计时器的检定,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如:应具备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器等设施,合格的检定人员等。不具备条件的不得开展检定。
6、电子收费计时器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依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1年统一制定的计量收费标准执行。
7、各地在制定规程、实施计量检定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方面,应主动与当地生产、使用等部门密切配合,大力宣传此项工作的必要性和意义,征得有关方面的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摘自“技监局量函(1995)2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