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次性使用的计量器具,以及经检定对外观影响较大的计量器具,如水份测定仪、滴定仪等到,可由进口单位向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由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抽样检定。抽样比例为:批量1~10台(件),抽检1台(件);批量10台(件)以上,抽检10%。所抽样品全部合格的,准予该批销售;抽检存在不合格的,认定该批不合格。
2.批量大,数量多,技术机构现有的设施和人员逐台检定有困难的,由进口单位向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抽样检定,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报我局计量司审核批准后,由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抽样检定;抽样比例一般为10%。所抽样品全部合格的,准予该批销售;抽检存在不合格的,加大抽样比例检定或全数逐台检定。
3.经抽检合格的样品,销售时应附有进口检定合格证书;抽样品全部合格的批次,在该批每台产品上加封进口检定封条。
以销售为目的的进口计量器具,进口单位应向所在地或口岸所在地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检定后销售到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地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不得再要求送检,避免重复检定。
—摘自“质技监局量发(1998)1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