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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能表强制检定工作如何实施?

2017-06-21
    一、1998年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明确规定:“由原电力工业部、邮电部承担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电话计费器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划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实施强制检定,是《计量法》赋予的职责。
    二、关于电能表的强制检定工作,应按照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用于贸易结算电能表强制检定监督管理的通知”(质技监局量发〔1999〕171号)的要求执行。
    三、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授权其他技术机构开展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但是,必须符合《计量法》和《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的规定。
—国质检函〔2001〕3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