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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违法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以退款的方式追回已售出的商品,是否可以在违法所得的计算中予以扣除?

2017-06-21
    问: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时,如果违法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以退款的方式追回已售出的商品,是否可以在违法所得的计算中予以扣除?
   
    答: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行政相对人在履行处罚决定时以退款的方式追回已售出的商品,在此情况下,行政执法部门为体现“合法、合理”的处罚原则,可将所退款额在其违法所得中予以扣除。
—摘自“(1993)技监法便字第0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