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棉花质量监督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规定“在进行棉花质量监督检查时,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出具的《棉花监督检验证书》作为购销双方交接结价、计算成本的依据”。本规定也是判断行政相对人是否构成违反《办法》第十条第(一)、(二)项的依据。
二、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对棉花在流通过程中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并出具《棉花监督检验证书》,该证书一经签发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在用棉企业发现由二级站销售的、由产棉县棉麻公司加工生产并签发证书的成批棉花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查处:
1.该二级站是独立法人单位的,应依据《办法》的有关规定直接追究其质量责任。
2.该二级站不是独立法人单位的,应依据《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质量责任。
四、已经交易了的成批棉花,在计算差价时可以不扣除税金。
—摘自“技监法函(1995)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