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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通过“协议”允许一方使用不真实的产地、厂名、厂址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

2017-06-21
    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次会议还对原《商标法》进行了修正,在该法第二十六条中增加了一款规定,即“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产品产地。”此规定与《产品质量法》上述规定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据此,可以认定企业间通过“协议”允许一方使用不真实的产地、厂名、厂址是违反法律规定原则的。
—摘自“(94)技监法便字第0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