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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委托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产品如何标注?

2017-06-21
    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委托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产品,其生产者名称、地址及许可证标记、编号如何标注?

    答:对于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委托方)委托已获得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被委托方)生产,且该产品由委托方负责销售的,标注该产品标识时,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条标明生产者(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该产品实际制造者、加工者(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摘自“(98)质技监政便字第0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