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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技术机构可以承担产品质量仲裁检验任务?

2017-06-21
    一、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十一条、第三十六条和《全国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实施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的技术机构应当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者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这些检验机构应当在授权范围内承担产品检验。如果需要仲裁检验的产品无相应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临时授权具有相应检验能力的其他技术机构仲裁检验。
    二、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十一条和《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置或者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按照统一标准和条件要求考核合格的,其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效力。
—摘自“(98)质技监政便字第0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