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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方式变化后,能否在原包装上以加贴的方式更改标识?

2017-06-21
    企业经营方式变化后,为保证产品标识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要求,同时,企业为减少自身的经济损失,对产品原有包装标注的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和更改,属于企业向社会明示质量的承诺行为,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要求。企业实施了不属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行为,不应当以违法行为论处。
—摘自“(1999)质技监政便字第0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