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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部门是否有权对生产、经营农药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2017-06-21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包括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即: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依照《产品质量法》和《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但是,有关部门不得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
—摘自“国法秘函(1998)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