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投诉网欢迎您!消费者维权投诉举报专业平台,真实直播消费者的投诉、举报、维权、打假。
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法规 > 法规解读 >

如何理解《产品质量法》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

2017-06-21
    问:行政执法中如何理解《产品质量法》49条所述的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

    答: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七条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目前,我国现有的强制性标准的范围过宽,许多强制性标准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畴,需要进一步清理和修改,有关工作也正在进行之中。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分别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定。因此,其中有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确认,应当由上述有关行政部门依据标准制定权限分别予以确认。
    三、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正确贯彻实施,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根据标准本身的属性具体适用有关标准,判定产品质量。
—摘自“(2001)质技监政便字第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