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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中“违法所得”、“非法收入”如何理解、如何计算?

2017-06-21
    一、《计量法》、《标准化法》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所说的“违法所得”或“非法收入”,是指当事人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活动(即实施了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或未履行法定义务)所获得的财物。
    二、“违法所得”、“非法收入”的情况千差万别,在实施过程中,应当以违法事实为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得随意推算或估算。
    三、有关技术监督行政案件“违法所得”、“非法收入”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当事人违法所获得的全部财物为“违法所得”或“非法收入”。计算公式为S=a?q式中,S为违法所得或非法收入,a为销售单价,q为销售量;
    (二)当事人违法所获得的全部财物中扣除应当扣除的部分,为“违法所得”或“非法收入”。计算公式为S=a?q-β式中,β为应当扣除的部分;
    (三)对于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的,其“违法所得”以标称值与实际值之差计算。
    四、计算“违法所得”或“非法收入”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凡违法销售量能够以批次或时间确定的,以批次或时间计;不能以批次或时间确定的,以现场检查出的数量计。
    (二)应当扣除的部分,可以是生产者的产品生产成本或经销者的商品进价部分。
    (三)产(商)品已经售出,货款尚未收到的,也应当计入“违法所得”或“非法收入”。
    (四)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当事人已经缴纳税款的,或者已退货、退款、赔偿的,计算“违法所得”或“非法收入”时,应当予以扣除。
—摘自“技监局法发第〔1990〕4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