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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监督部门有没有对建筑产品质量监督的职能?

2017-06-21
    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技术监督局“三定”方案的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全国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因此,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工程建筑质量负有监督的职责。
    原城建部和原国家标准局1983年联合发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试行)中明确规定,省级城建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所属系统内部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局的指导。因此,城建主管部门的监督工作,属于对本部门、本行业内部的监督。
    目前,技术监督部门已依法对建筑工程质量实施了监督。国家技术监督局已组建了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并在全国范围内对房屋建筑质量实施了国家监督抽查。
—摘自“(1991)技监法便字第0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