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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违法者的全部经营额为“违法所得”、“非法收入”?

2017-06-21
    在办理技术监督行政案件过程中,经查证属实后确认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其全部经营额为“违法所得”、“非法收入”:
    (一)行政相对人故意违法的;
    (二)生产、销售、进口的产(商)品属于劣质品,即产品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或主要性能指标达不到标准规定要求,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等情况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对产(商)品予以没收,或监督销毁的。
—摘自“技监局法发〔1992〕4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