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办理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移送的案件,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在外埠发生的违法行为,必须移送至该行为发生地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
(二)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移送案件时,应当送交有关证据材料。
(三)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之间移送案件时,应当将《案件移送书》报共同上一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备案。
(四)接受移送案件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案件的管辖。对于确属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于五日内予以立案;对于不属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于五日内具文说明理由报共同上一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五)接受移送案件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办理移送案件时应当遵守《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移送案件办理结束后,必须将处理结果告知原移送部门,并报共同上一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备案。
(六)上一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移送案件办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摘自“技监局法发〔1992〕5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