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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已缴纳税款的如何计算违法所得?

2017-06-21
    问:《产品质量法》所说的“违法所得”是否适用该《意见》?对于在作出行政处罚前,行政相对人已缴纳税款的如何计算违法所得?

    答:1.《关于技术监督行政案件“违法所得”、“非法收入”的计算意见》(技监局法发〔1990〕485号,以下简称《计算意见》),是我局为规范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执法活动,保证行政处罚体现合理性原则而制定的内部规范性文件。
    2.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产品质量法》制定过程中明确,该法所称“违法所得”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可以是违法产品的经营额、销售额或者获利额。据此,我局印发的“关于做好《产品质量法》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技监局法函〔1992〕382号)明确要求各级技术监督部门适用《产品质量法》确定和计算“违法所得”时执行《计算意见》。
    3.《计算意见》第四条(四)项是体现行政处罚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规定,对于行政相对人能够提供已交纳税款证据的,在计算违法所得时,应当予以扣除。行政相对人未提供已交纳税款证据的,行政处罚则不考虑扣除税款问题。
—摘自“(1995)技监法便字第0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