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标签不合格的进口食品销售方及食品进口方,监管执法部门如何对其进行处理?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进口食品销售方及进口方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如果经营的进口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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