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标注伪造、冒用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标志的食用农产品该怎么处罚?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0 号公布)的规定,对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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