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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关于黑加油站取缔工作

2017-06-17
工商部门关于黑加油站取缔工作
  一些地方黑加油站仍大量存在,这些黑加油站不仅销售假冒伪劣油品,而且有的位于居民区,安全隐患极大,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扰乱了正常的成品油市场秩序,群众反映强烈,媒体和社会关注度高,地方政府高度重视。
        各地对于黑加油站的查处,牵头部门不一,有的地方政府是责成商务部门牵头,理由是商务部门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是成品油行业的主管部门;有的是责成安监部门牵头,理由是安监部门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的是责成公安消防部门牵头,理由是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加油站的消防安全工作;有的是责成工商部门牵头,理由是工商部门负责核发营业执照。
  对于无证无照加油站(黑加油站)的查处取缔,个人认为不应由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应由安监部门负责牵头查处。理由如下:
  成品油(汽油和柴油)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成品油的加油站应先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再办理营业执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安监部门负责查处无证无照加油站。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中的附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先照后证”改革相关审批项目》中第64项规定,对于无证无照加油站的查处由工商部门负责,其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两个文件。而以上两个文件在2015年11月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中已明确宣布失效,不能再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因此,《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中明确工商部门牵头查处黑加油站的规定已不再适用。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明确规定,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经营成品油需要向安监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取得营业执照后还需要向商务部门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安监、商务部门作为成品油经营的审批和主管部门,理应承担查处未经审批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管责任。
  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特别是“先照后证”改革的顺利实施,许多省(区、市)相继出台了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工商部门负责对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应当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各许可审批部门负责对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取得、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今年2月,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对辖区所有加油站集中开展一次合法合规性排查,重点检查加油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是否齐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是否有效。通过排查,切实掌握辖区加油站合法合规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必须依法进行查处,确保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建设。(□国家工商总局市场司 张广领)(来源中国工商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