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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关于成品油质量的监管职责

2017-06-17
工商部门关于成品油质量的监管职责
    对于成品油质量的监管,有观点认为应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由质检部门负责成品油质量的监管,工商部门不承担成品油质量监管职责。个人认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该条明确规定质检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对该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而不是对所有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也就是说,质检部门负责成品油生产企业质量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的监督管理,这样理解也与国务院“三定”方案对于两个部门监管职责的规定是一致的。
  今年颁布实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第一百零三条明确规定,对于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大气污染防治法》进一步明确了工商部门对于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的监管职责,工商部门应做好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的监管工作,切实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者:国家工商总局市场司 张广领)(来源中国工商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