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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关于销售低于国五标准车用汽柴油的监管问题

2017-06-17
工商部门关于销售低于国五标准车用汽柴油的监管问题
    加快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是一项重要的国家专项行动。去年5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90次常务会议关于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了《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方案》。《方案》要求,今年1月1日起,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和海南等东部地区11个省市全面供应符合国五标准的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今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等11部门又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及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以上地区加油站停止销售低于国五标准的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
  今年3月,工商总局在东部11省市部署开展了2016年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抽检工作。通过本次抽检发现,个别地区加油站存在销售低于国五标准车用汽柴油的现象,少数乡村、山区、偏远地区加油站仍在销售国三标准车用汽柴油。对于这些销售低于国五标准汽柴油的加油站,如何处罚?一些地方认识不清、把握不准,对于加油站非法销售国四或者国三标准的汽柴油,按汽柴油国四或者国三标准对油品进行了质量检验,并判定为质量合格油品。个人认为,对于销售低于国五标准车用汽柴油的现象,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可以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即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如何理解《产品质量法》规定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2011年,质检总局印发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明确了“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指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其行政职能,按照一定的程序,采用行政的措施,通过发布行政文件的形式,向社会公布自某日起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等11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及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已明确要求各企业严格按照时限停售低标准油品。2016年1月1日起,东部地区11省市停止区域内加油站销售低于国五标准车用汽柴油;2017年1月1日起,全国停止销售低于国五标准车用汽柴油。综上,在东部11省市销售低于国五标准车用汽柴油属于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行为,可以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来源中国工商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