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总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节选)
当 事人:上海珍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虹口区水电路682号1号楼701-709室
法定代表姓名:赵绪龙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整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信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市场信息咨询及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体育用品、家用电器、电子产品、日用百货、化妆品的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由本队立案调查的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案一案,业经本队调查终结。查明违法事实如下:
当事人上海珍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25日,法定代表人赵绪龙,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水电路682号1号楼701-709室。 上海精锐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锐教育)为推广其教育培训业务分别在2014年5月、2015年6月与当事人签订整合网络营销合同,随后当事人为精锐教育设计、制作了相关宣传内容的广告从2014年6月至案发发布在当事人自设jr.yaoxueli.org网站上。本案中当事人与精锐教育未就广告宣传事宜协定或结算费用,故涉案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违法事实一:当事人在代理、发布的上述广告中使用“中国最大的外资教育连锁机构,由哈佛、北大教育专家创立”、中国最具影响力课外辅导机构,本市最好的‘中小学1对1课外辅导’连锁机构”等最高级宣传用语。
违法事实二:在上述广告中,宣称精锐教育“与三所世界顶级学府携手合作:耶鲁大学、普林斯顿大学、斯坦福大学”、“拥有上万名熟悉当地教材、教学经验丰富的优秀师资力量”,经查精锐教育从未与耶鲁大学、普林斯顿大学、斯坦福大学等三所大学有过合作, 其在职辅导老师只有3382名,广告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广告中还宣称“全国百所学习中心,3000名专业学习导师,连续三年押题命中率100%,大多状元学霸出自精锐”等内容,该内容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以至该内容无法验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被委托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
证据二: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证明上海精锐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设计、制作并利用jr.yaoxueli.org网站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证据三:经当事人确认的广告网页打印件,证明该广告中使用了最高级、虚假等违法内容的事实。
证据四:案件相关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中有虚假等多处违法内容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转接电话清单和收款凭证,证明当事人代理发布的广告社会影响力以及收取费用的事实。
本案调查终结后,总队于2017年3月21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沪工商检听告字〔2017〕第32020161006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总队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提出了要求听证的请求,但在举行听证前的7月12日又提出了放弃听证的请求。
鉴于以上事实和相关证据证明,本队认为:
当事人在网上发布的含有对教育机构的介绍和教育服务等信息,属于商业广告。当事人作为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最高级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第(三)项、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之规定。
当事人广告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第(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第(三)项、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之规定。
对当事人在广告中使用最高级用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第(一)项、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之规定,鉴于涉案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二、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鉴于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对当事人上述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处以罚款,故对当事人广告中包含虚假内容不再重复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缴纳罚款、没收款通知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其中,逾期缴纳罚款的,本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队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总队
二O一七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