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总局办公厅关于粉条加工中使用过氧化氢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7〕618号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粉条加工中使用过氧化氢有关问题的请示》(渝食药监文〔2017〕31号)收悉。经商国家卫生计生委,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有关规定,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是保证食品加工能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与食品本身无关。其使用原则包括:加工助剂应在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使用时应具有工艺必要性,在达到预期目的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降低使用量;加工助剂一般应在制成最终产品之前去除,无法完全去除的,应尽可能降低其残留量,其残留量不应对健康产生危害,不应在最终食品中发挥功能作用;加工助剂应符合相应的质量规格要求等。
二、判断粉条加工过程中使用食品加工助剂过氧化氢是否符合标准,请你局根据加工助剂的定义和使用原则,在监管和生产实际中结合其使用目的、是否在最终食品中发挥功能作用等情况综合判定。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