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2017年第80号)
上海农工商黄山经销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
2017年9月18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针对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你公司进货查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生产车间内紫外线灯损坏。不符合GB 14881第5.2.3条款关于应建立设备保养和维修制度,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定期检修的要求。
二、生产设备上袋泡茶卷膜有积灰。不符合GB 14881第7.4.3条款关于定期检查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和卫生情况的要求。
三、原料仓库内无挡鼠板设施。不符合GB 14881第6.4.2条款关于生产车间及仓库应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的要求。
四、原料仓库内原料未隔墙堆放。不符合GB 14881第5.1.8.4条款关于贮存物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以利于空气流通及物品搬运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将检查情况反馈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你公司要积极配合辖区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2017年12月10日前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2017年第81号)
上海天绿茶叶有限公司:
2017年9月19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针对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你公司进货查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不完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关于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有关规定。不符合GB 14881第14.1.1条款关于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的要求。
二、将原更衣室拆除,并于2017年8月初在包装间入口处新建洗手更衣设施,但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变更申请。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现有工艺布局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的规定。
三、你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向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停产情况说明,但检查发现你公司2017年9月有生产行为,且恢复生产前没有向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违反《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二条关于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在相关许可有效期内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以上的,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规定。
四、没有生产产品的生产记录和关键控制点记录。不符合GB 14881第14.1.1.2条款关于应如实记录食品的加工过程(包括工艺参数、环境监测等)等内容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将检查情况反馈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你公司要积极配合辖区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2017年12月10日前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2017年第82号)
黄山市祁门华康茶业有限公司:
2017年8月7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针对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你公司进货查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无法提供茶叶原料(毛茶)的进货查验制度,无法提供2017年收购茶叶原料的进货查验记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关于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有关规定。不符合GB 14881第14.1.1条款关于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的要求。
二、无法提供2016年7月4日、2017年4月2日采购的内包装袋生产厂家的批次产品合格证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关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的要求。
三、企业生产车间生产时敞开窗户,且窗户无纱窗,无法做到防虫要求。不符合GB 14881第6.4.2条款关于应制定和执行虫害控制措施,并定期检查。生产车间及仓库应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的要求。
四、企业提供了2016年、2017年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检验项目包括水分、粉末、净含量等,但均无法提供相对应的原始记录。不符合GB 14881第9.3条款关于检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的要求。
五、企业仓库内原料(毛茶)、半成品以及成品混放,未分区存放也未明确标识。不符合GB14881第5.1.8.3条款关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并有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的要求。
六、企业出厂产品为大包装绿茶,作为原料供茶叶出口生产企业,标签上未标注保质期、未标注贮存条件。不符合GB 7718第4.2条款关于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按照4.1项下的相应要求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的要求。
七、企业提供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2016—2018年的培训计划,提供了2016—2017年的培训记录,但无法提供培训后的考核记录。不符合GB14881第12.3条款关于应根据食品生产不同岗位的实际需求,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年度培训计划并进行考核,做好培训记录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将检查情况反馈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你公司要积极配合辖区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2017年12月10日前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2017年第83号)
安徽蝠牌生态茶叶有限公司:
2017年9月7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针对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你公司进货查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内包装生产车间与外界相连窗户的纱窗已经损坏。不符合GB 14881第4.2.4.4条款关于可开启的窗户应装有易于清洁的防虫害窗纱的要求。
二、干燥车间、分拣车间无更衣设施。不符合GB 14881第5.1.5.1条款关于生产场所或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的要求。
三、干燥车间、分拣车间无换鞋设施。不符合GB 14881第5.1.5.2条款关于生产车间入口及车间内必要处,应按需设置换鞋(穿戴鞋套)设施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的要求。
四、干燥车间、分拣车间无洗手、干手、消毒设施。不符合GB 14881第5.1.5.4条款关于应在清洁作业区入口设置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的要求。
五、干燥车间的人流、物流通道未分离。不符合GB14881第4.1.1条款关于厂房和车间的内部设计和布局应满足食品卫生操作要求,避免食品生产中发生交叉污染的要求。
六、内包材仓库堆放大量杂物,存放铝箔内袋的包装袋未封口,直接堆放在地上,铝箔内袋已沾染灰尘。不符合GB 14881第7.4.3条款关于食品相关产品的贮藏应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将检查情况反馈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你公司要积极配合辖区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2017年12月10日前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2017年第84号)
安徽六安市万顺茶叶精制总厂:
2017年8月29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针对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你公司进货查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化验室缺干燥器,干燥箱与天平摆放在一起,天平台晃动,评茶室缺湿平台。不符合GB 14881第9.2条款关于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的要求。
二、分拣车间洗手龙头为手动,没有干手和手部消毒设施,包装车间更衣室没有干手和手部消毒设施。不符合GB 14881第5.1.5.4条款关于应在清洁作业区入口设置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与消毒设施配套的水龙头其开关应为非手动式的要求。
三、分拣车间无防蝇设施,有苍蝇,无法做到防虫要求。不符合GB 14881第6.4.2条款关于生产车间及仓库应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的要求。
四、检查企业2017年的销售记录,记录中均未标明销售产品的规格信息,产品信息不完整。不符合GB 14881第14.1.1.3条款关于应如实记录出厂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检验合格单、销售日期等内容的要求。
五、企业的产品包装印有“天然保健茶”字样,产品等级标注与标准规定不符。不符合GB 7718第3.6条款关于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以及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的要求。
六、产品外包装印刷的标准代号为过期标准号。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GB 7718第4.1.10条款关于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的要求。
七、企业提供的4位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已过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GB 14881第6.3.1条款关于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加工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将检查情况反馈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你公司要积极配合辖区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2017年12月10日前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2017年第85号)
六安市齐头山茶业有限公司:
2017年8月28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针对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你公司进货查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更衣室洗手水龙头为手动式,缺少干手和消毒设施,紫外灯位置安装在门口墙壁,消毒区域受限。不符合GB 14881第5.1.5.4条款关于应在清洁作业区入口设置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与消毒设施配套的水龙头其开关应为非手动式的要求。
二、炒制车间,炒制锅上方的照明灯没有防护设施。不符合GB 14881第5.1.7.2条款关于如需在暴露食品和原料的正上方安装照明设施,应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的要求。
三、未设置洗涤剂、消毒剂专门存放区域。不符合GB 14881第5.1.8.5条款关于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润滑剂、燃料等物质应分别安全包装,明确标识,并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的要求。
四、化验室缺空调,通风设施欠缺。不符合GB 14881第9.2条款关于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的要求。
五、开展委托检验的,缺少委托检验合同。不符合GB 14881第9.1条款关于应通过自行检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原料和产品进行检验,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要求。
六、企业有茶叶的产品标准,但缺少感官、水分和碎末茶的检验方法标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的要求。
七、提供的2017年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水分、净含量等,但均无法提供相对应的原始记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GB 14881第9.3条款关于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的要求。
八、企业无法提供食品安全应急演练记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四款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将检查情况反馈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你公司要积极配合辖区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2017年12月10日前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