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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12-07

川农业(兽药)罚〔2017〕 1号

  当 事 人:成都方园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地    址:彭州市天彭镇安彭路966号

  法定代表人:庄景华(身份证号:510126196006301215)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2752814832D

  当事人成都方园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劣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17年4月21日,成都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会同彭州市农村发展局、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在兽药GMP生产车间外私设车间违法生产假、劣兽药行为。此后,彭州市农村发展局和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认定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生产尚未出售的不同品种批次假、劣兽药产品36个(其中假兽药20个、劣兽药16个)761件,货值30248元;生产尚未出售的标签违规兽药产品1个21件,货值735元;当事人销售至凉山州会理县富利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不同品种批次假、劣兽药23个(其中假兽药3个,劣兽药20个)7421盒,货值3552元。

  2017年10月10日,本机关依据彭州市农村发展局《关于吊销成都方园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兽药生产许可证的请示》(彭农发〔2017〕205号)和相关案件材料,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并到彭州市进行了实地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生产、销售假劣兽药产品59个品种,共计782件7421盒,货值金额33800元;在以上59个经当事人确认的假、劣兽药产品中,累计有8个品种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其中5个品种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已过期,包括:氧氟沙星注射液(批号:20151201)、恩诺沙星注射液(批号:20160501)、维生素B1注射液(批号:20151201)、注射用酒石酸泰乐菌素(批号:20170401)和乙酰甲喹注射液(批号:20160901);3个品种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包括:高热风暴散(批号:20151201)、博痢多效(批号:20151201)和促食生长素(批号:20151201)。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兽药抽样凭证、兽药检验报告、兽药生产销售记录、查封财物清单、产品价目表、当事人对假劣兽药产品的确认书、彭州市农村发展局和彭州市综合执法行政局的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以及本机关在调查取证时形成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禁止生产假、劣兽药。”规定,且违法生产、销售的假劣兽药品种多、数量大,违法情节严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二、持有兽药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三)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兽用疫苗,或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其他兽药产品累计2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2017年11月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四川省农业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川农业(兽药)告〔2017〕1号),拟作出吊销当事人《兽药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并拟对其主要负责人庄景华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翼作出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理。当事人和庄景华、张翼在规定期限内均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吊销成都方园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兽药生产许可证》〔(2015)兽药生产证字22047号〕。

  同时,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七、有本公告第一、二、三项规定违法情形的,对生产、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成都方园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庄景华(身份证号:510126196006301215)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翼(身份证号:51012619740524139X)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农业部或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川省农业厅

2017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