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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四轮电动车监管的通告

2018-08-13

  近年来,浏阳市电动四轮车经营发展迅速,经营的品牌多、数量大,且部分商家误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作为普通乘用车辆销售。根据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属于特种设备,不能办理牌照和行驶证,仅限于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禁止上道路行驶。为净化浏阳市交通秩序,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动四轮车的管理,浏阳市公安局、浏阳市食药工商质监局联合通告如下:

  一、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一特种设备,目前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因车重较轻,制动性能差,导致安全防护性能低,极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此类车辆不符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要求,不能办理牌证,不准上道路行驶;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扣留机动车辆并严肃查处,消费者在购买电动四轮车辆时,一定要认真查看车辆的相关证书等资料,询问是否能够上牌照和上路行驶。

  二、四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必须持驾驶证,如无证驾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之规定依法处理。

  三、全市电动四轮车经营户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亮照经营,诚信守法经营,依法自觉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验明车辆合格证明、标示、标志和查验车辆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无照经营四轮电动车以及经营无合格证或者经检验产品不合格的,由食药工商质监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四、禁止电动四轮车经营户在经营活动中,向消费者以场(厂)内专用机动车(特种设备)作不需要办理牌照、驾驶证、行驶证可以上道路行驶做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如发现经营户做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由食药工商质监督部门依法处罚。

  五、对于已经购买使用的电动四轮车符合上牌要求的必须及时办理上牌手续,不符合要求的按照报废规定予以报废。

  特此通告

  浏阳市公安局

  浏阳市食药工商质监局

  2017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