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以2012年第30号公告发布的原《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自即日起废止。
本公告内容由国家认监委负责解释。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14年修订)
国家认监委
2014年12月16日
本公告内容由国家认监委负责解释。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14年修订)
国家认监委
201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