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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量领先品牌”“怕三高,吃山茶油”“100%非转基因”广告用语不构成违法!

2018-03-01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鄂0105民初4305号
原告:朱国斌,男,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被告: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687号。
法定代表人:张其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晖、罗琳,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山润油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平江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欧阳鹏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超,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朱国斌诉被告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福超市公司)、湖南山润油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润油茶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国斌、被告汉福超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晖、被告山润油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国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20,160元;2、支持退货;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2日,原告在武汉家乐福(十升店)购买山润山茶油,单价504元/瓶,共计4瓶,总价2,016元。购买后原告发现商品包装有“100%非转基因”、“中国山茶油销量领先品牌”和“怕三高,吃山润山茶油”等宣传用语,欺诈消费者,宣传疗效,已经危害消费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被告汉福超市公司辩称:1、原告不属于消费者,购买商品目的是牟利。2、涉案产品质量合格。3、原告适用广告法认为存在虚假宣传,根据工商广字(2016)107号文件,零售终端的销售行为不属于广告发布行为,故被告汉福超市公司不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4、虚假宣传不成立,原告自己对宣传标语理解有歧义。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山润油茶公司辩称:1、原告不是适格的当事人。购物小票户名空白,不能证明原告本人是涉案产品的购买人。2、我司产品原有外包装上标示有“非转基因”字样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现有法律只规定转基因生物或食品应当标示,并未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非转基因产品”标识“非转基因”字样,我司产品标识“非转基因”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行为之列。针对农科(执法)函﹝2015﹞第18号《关于指导做好涉转基因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我司未标识“更健康”“更安全”等误导性广告词,且该规定只是一份指导性文件,并非法律条款。3、关于“怕三高吃山润山茶油”的情况,山茶油确实具有营养价值功效,山润山茶油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关于茶油的营养价值及保健养生功效已被社会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深入人心,我司没有宣传山茶油的疗效,产品标签上也没有“药品”或“保健品”等相关标识。该宣传语不足以使普通消费者误以为山茶油具有降三高的功效,仅仅是广告语脍炙人口、简单易记的效果。山润山茶油售价与市场同类产品相近,广告语的使用并未导致公司不当得利或造成消费者实际损害后果。4、关于“中国山茶油销量领先品牌”的情况,没有违反广告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存在虚假或引人误解。且我司“山润及图”商标2011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我司亦获得多项荣誉,“中国山茶油销量领先品牌”实至名归。5、原告系“职业打假人”,其投诉举报、诉讼等行为有进行牟利的嫌疑。6、原告指称我司生产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没有依据。涉案产品经过质量监督检验,证明合格。综上所述,我司的已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履行了对所生产销售的产品查验义务,质量合格,不会也不可能去生产销售明知是不合格的产品,原告诉请于法无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日,原告在被告汉福超市公司下属的汉阳十升店购买被告山润油茶公司生产的“山润低温冷榨山茶油5L”4瓶,单价504元/瓶,共计2,016元。涉案产品包装上标识有“100%非转基因”、“中国山茶油销量领先品牌”和“怕三高,吃山润山茶油”等宣传用语。原告认为被告欺诈消费者,宣传疗效,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货并赔偿。
另查明:2017年1月20日,经被告山润油茶公司委托国家农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湖南)对“山润低温冷榨山茶油5L/瓶”的样品的色泽、气味、滋味、水分及挥发物、酸值、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铅、总砷、苯并芘、不溶性杂质等项目进行经验,该中心出具湘检A2017-W00237号检验报告载明:“该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2017年3月18日,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湖南山润山茶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产品广告用语专家论证会议纪要》主要记载,专家意见认为山润油茶公司使用的广告语“怕三高,吃山润山茶油”体现的是一种心理状态,与预防治疗疾病没有直接关联性,且在临床疾病中也没有“三高”的疾病名称;“中国山茶油销量领先品牌”这一广告语也有事实依据和相关数据支持,是真实情况表述。这两句广告语基本合法、真实,但其广告创意不佳,建议公司策划出更优质的广告宣传语。2017年8月4日,原告向武汉市硚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山润山茶油包装上标注“100%非转基因山茶油”、“怕三高,吃山润山茶油”涉嫌虚假宣传和使用医疗用语宣传,武汉市硚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湖南省平江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平江县食药监)处理。2017年8月30日,平江县食药监对原告出具平食药工质投复字[2017]7号、9号两份回复函,主要回复内容为:经查,“怕三高,吃山润山茶油”广告语并无任何其他宣传预防和治疗疾病的文字表述,单凭该广告语定性违法,显现证据不足;“100%非转基因”是山润公司保证其油料原料是非转基因产品向社会作出的承诺,现国家尚未颁布禁止标注的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你投诉该公司宣传“100%非转基因山茶油”“怕三高,吃山润山茶油”违反法律事实证据不足,我局决定不予立案调查。因你没有提供该产品质量问题对你构成损害的证据,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购物发票、产品外包装照片,被告提供的质检报告、会议纪要、回复函及原告与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产品外包装上宣传“100%非转基因”、“中国山茶油销量领先品牌”和“怕三高,吃山润山茶油”等广告用语是否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以及涉案产品是否系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查明的事实,经国家农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湖南)出具的湘检A2017-W00237号检验报告显示,“山润低温冷榨山茶油5L/瓶”的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经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湖南山润山茶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产品广告用语专家论证会议纪要》主要记载,专家意见认为公司广告语“怕三高,吃山润山茶油”“中国山茶油销量领先品牌”基本合法、真实;经平江县食药监调查认为,“怕三高,吃山润山茶油”广告语并无任何其他宣传预防和治疗疾病的文字表述,单凭该广告语定性违法,显现证据不足,“100%非转基因”是山润公司保证其油料原料是非转基因产品向社会作出的承诺,现国家尚未颁布禁止标注的法律规定。关于原告提出的农科(执法)函﹝2015﹞第18号《关于指导做好涉转基因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对我国未批准进口用做加工原料、未批准在国内进行商业化种植,市场上并不存在该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禁止使用非转基因广告词的主张,因该通知的性质系规范性指导文件,如涉案产品在广告宣传上存在不符合该通知之处,可由相关行政机关根据通知要求进行处理,不能直接认定被告使用的广告宣传用语违反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涉案产品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论证与认定,相关检验项目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所使用的广告用语也未对消费者造成欺诈和误导。综上,原告就其主张的事实和诉讼请求,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朱国斌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国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玮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