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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之顺庆区杜某、杨某、田某销售有害有毒食品案

2018-03-22
   2017年6月15日,顺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位于南充市顺庆区金泉路锦和苑火锅店使用“老油”。执法人员通过暗访和调查核实发现,该火锅店每晚在10点左右,有固定的人员来回收餐厨废弃物,可回收的餐厨废弃物只有剩菜。当回收餐厨废弃物的人员离开后,该火锅店的厨师就将火锅店的大门紧闭,在厨房内继续工作2个小时左右后才离开火锅店。
   经调查,火锅店老板杜某、厨师长杨某为了提升火锅的口感以及节约材料成本,让厨师田某将客人就餐后的剩余油脂回收,重新熬煮加工,随后将加工后的油脂用于制作火锅底料销售给顾客食用。根据《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三批)》的规定,废弃食用油脂属于非食用物质。依据《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上的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2017年6月19日,顺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办理。
   2017年10月18日,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杜某、杨某、田某三人以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罚金5000元。
   2017年10月24日,顺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吊销“锦和苑火锅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对杜某、杨某、田某作出了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处罚。
相关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节选)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

(节选)

“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处罚: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