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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ISO9000质量体系违规认证被处罚的案例

2018-04-03
   某质量技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的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的产品既无产品出厂检验设备,也无检验报告,而其质量管理体系却通过了某认证机构的认证,并已获得认证证书。
    通过对某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一步的检查与调查,查明某认证机构的此项认证存在以下事实:
    1.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所覆盖的A系列产品中,某公司从认证起至某县质量技监局查处时,未依法制订合法有效的A系列产品的企业产品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第一款关于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有产品标准的规定。在此条件下,某认证机构给予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颁发证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和GB/T19001—2008(idt 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第1.1条的要求。在认证后,被处罚人未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2.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所覆盖的B类产品中,某公司既未按照产品的国家标准要求配置出厂检验设备,也无法提供有效的出厂检验委托检验协议,没有按产品国家标准要求进行有效地出厂检验和出具有效的出厂检验报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第二款关于按标准组织生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关于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的规定,也不符合GB/T19001—2008(idt ISO9001:2008)质量体系标准第6.1a、7.1(b、c、d)、7.5.1(a、b、c、d、e)、8.1、8.2.4、8.4条等的要求,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持续有效地运行。在此不符合法定条件下,某认证机构未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3.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中所覆盖的B类产品中,某公司在产品实现过程中,没有有效的X、Y等关键工艺过程控制文件和控制记录,也未配备关键工艺过程检测设备,使产品在实现过程中质量不能有效地控制。该公司未按标准组织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和不符合GB/T19001—2008(idt 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第6.1a、7.1(b、c、d)、7.5.1(a、b、c、d、e)、7.6、8.1、8.2.3、8.4c的要求,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持续有效地运行。在此不符合法定条件下,某认证机构未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在质量技监局查处某认证机构对某公司违规认证的过程中,某认证机构为隐瞒事实逃避处罚,通过其公司网站(客户管理),将某公司的认证证书撤销,记载撤销时间为检查前,将撤销的时间提到该局查处之前。该行为严重地干扰了该局正常的行政执法工作。
    质量技监局于1月2日,向某认证机构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其中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人于1月12日发出书函要求听证(质量技监局于同年1月14日收到),已超出法定3日期限,故质量技监局依法未予听证。
处  理
    质量技监局案审会经审理认定某认证机构的违规认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由于某认证机构在本案查处过程中,被处罚人制造假像,其行为严重地干扰了正常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因此决定:
    1.责令改正;
    2.处以罚款壹拾玖万元人民币。
    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处罚人承认了其违规行为,未申请复议或起诉,并已积极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评  析
    1.准确定性,理清法律关系。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执法人员认为,本案首先应考虑认证公司的违规认证问题,而不是被认证企业的质量违法,因此应当以违规认证立案;违规认证的行为人是某认证公司,故该认证公司应为本案的当事人。行为发生的事实则在本地某企业,但本地某企业是认证行为的对象,而不是认证主体,因而在本案中其地位只能是证人。此后的立案和调查都是围绕这个思路进行,这是本案顺利调查和正确处理的基础。
    2.抓住重点,把握主要证据。这有利于把复杂的案情变得简单。在某公司A系列产品无标生产、B类产品实现过程中无关键过程控制文件、检测设备和控制记录的情况下,被处罚人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颁发证书,这是本案的关键问题,执法人员就紧紧围绕这个问题展开了检查和调查取证。
    a.执法人员认为,产品标准是产品质量的依据,是企业生产、技术、质量和经营管理的依据,更是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依据,没有产品标准的产品是无合格与不合格之分的。产品结构和产品标准是产品实现全过程设计(策划)的主要依据,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是建立在产品实现全过程的基础上,其目的之一就是使产品实现全过程能得到有效控制,产品质量能合格出厂。因此抓住A系列产品无标生产事实,通过检查、调查取证,认定了被处罚人对没有产品标准的A系列产品,通过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违法事实。
    b.抓住某认证机构对某公司B类产品实现过程中,关键过程控制文件、检测设备和控制记录等基本资源,不能满足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情况下,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颁发证书的违法行为,展开检查、调查取证。要使质量管理体系能有效运行,其基本资源必须具备。基本资源主要是由人、机、料、法、环等五大部分组成,生产设备(包括检测设备)的硬件与质量管理体系的软件(包括质量手册、控制文件、作业指导书)是基本资源的主要内容之一,基本资源是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的基础。本案有充分的证据证实,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所覆盖的B类产品生产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硬件(检测设备)、软件(关键过程控制文件)资源不足,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持续有效地运行。同样,通过对B类产品的检查、调查取证,认定了某认证机构对某公司B类产品实现过程中无关键过程控制文件、检测设备和控制记录,通过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违法事实。
    3.重视程序,依法行政。本案从一开始就认真把握行政程序,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认证认可条例》、《产品质量法》及《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等规定的程序办案,并依照《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进行调查取证。如在本案处理中,关于被处罚人听证权利的行使,一般不能给予剥夺,但被处罚人确属迟延行使权利,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决定不举行听证,这是符合程序法规定的。正因为严格把握了程序问题,被处罚人始终没有对听证问题提出什么异议,并在最后自觉履行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