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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局反垄断执法七大典型案例

2018-08-28
8月16日,山东省工商局举行反垄断执法工作新闻通报会。《反垄断法》实施10年来,山东省工商局加大对涉及民生领域垄断行为的查处力度,全省共查处垄断案件5件,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8件,查处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案件160余件。通报会上,山东省工商局公布了青岛新奥新城燃气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临沂25家会计师事务所垄断协议案等7个反垄断典型案例。
案例一:青岛新奥新城燃气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执法结果:没收违法所得52308.49元,并处罚款6818533.79元
  2014年9月,山东省工商局经总局授权,对青岛新奥新城燃气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当事人在城阳区行政管辖规划区域内的管道燃气供应服务领域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自2010年4月16日起,当事人通过与智能IC卡表用户签订燃气供气协议、向普通燃气表用户单方面下发《关于预收气费款的通知》的方式,要求用户交纳“预付气费款”,若用户不交纳,当事人就不供气。用户交纳的“预付气费款”一直由当事人无偿占用,直到用户不再用气时,当事人才会将“预付气费款”返还。经查,当事人共向209家工商业户收取“预付气费款”898万余元。
  山东省工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五)项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垄断行为。该局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临沂25家会计师事务所垄断协议案
  执法结果:根据25家会计师事务所的涉案情节,依法对其处以总计1982665元的罚款
  2014年8月,山东省工商局经总 局授权,对山东天元同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临沂分所等25家会计师事务所立案调查。
  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25家会计师事务所共同达成《业务收入统筹及分配方案》等协议,对各会员单位的当年收入进行重新分配。自2013年6月开始,25家会计师事务所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向临沂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专用银行账户交纳相关业务收入。收入汇总后,再按照各个会员单位以往年度市场份额和注册会计师人数等固定指标计算出各单位应返还数额,经临沂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会长、监事、审核组审签后,通过银行转账返还各会员单位。
  山东省工商局认为,25家会计师事务所的上述行为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分割销售市场的行为。该局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对其罚款。
  由于临沂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并未进行社会团体登记,有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进行了企业注销登记,故山东省工商局对23家会计师事务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此案在1年2个月里历经两次复议、6次诉讼,最终所有复议决定及法院判决均维持了山东省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日照14家会计师事务所垄断协议案
  执法结果:根据14家会计师事务所的涉案情节,依法对其处以总计413526元的罚款
  2014年8月,山东省工商局在调查临沂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25家会员单位垄断案件时,发现日照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与临沂市相似的违法行为。2016年4月5日,山东省工商局根据总局授权,对日照市14家会计师事务所立案调查。
  经查,14家会计师事务所组成日照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未进行社会团体登记),共同达成并实施《业务收入统筹分配实施办法》等协议,并将其本地审计、验资等相关业务收入交纳至统一的专用银行账户,再按照提前约定好的指标对各单位收入进行重新分配。
  山东省工商局认为,14家会计师事务所的上述行为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分割销售市场的行为。该局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分别对其罚款。
案例四:6家家居公司垄断协议案
  执法结果:对山东银座家居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2016年10月,山东省工商局根据总局授权,对山东银座家居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立案调查。
  经查,2016年1月,6家公司经过协商,联合签订《告全体商户书》,其内容包括“严禁所有商户参与此类由各媒体、各网站及第三方营销平台组织的所有商场外销售活动,一经发现,将联合采取有效措施直至清除出场”。2016年3月29日,山东省工商局与济南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行政约谈,要求其依法经营。行政约谈后,6家公司向山东省工商局报送了整改报告,并废止了《告全体商户书》。
  山东省工商局认为,6家公司与各媒体、各网站及第三方营销平台中的同种业务经营者,是《反垄断法》所指的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6家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达成垄断协议行为。经山东省工商局行政约谈,6家公司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未实际实施垄断协议。因此,该局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6家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济南市卫生局、教育局指定儿童入园查体医院案
  执法结果:目前济南市儿童入园查体已免费,由政府承担相关费用,家长自愿选择儿童入园前查体机构
  2014年,山东省济南市卫生局、教育局在联合或单独下发的《关于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中限定,儿童在入园前必须到济南市儿童保健所或当地县(市)区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但是,卫生部、教育部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及《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已取消上述规定。
  2014年7月,山东省工商局向济南市人民政府送达了《行政建议书》,建议市政府责令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对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存在的限制竞争行为予以改正,但济南市卫生局、教育局的整改效果不理想。2017年5月,山东省工商局对两部门再次进行行政约谈,要求其加快撤销和修改相关文件进度。约谈后,济南市卫生局下发通知,要求各区县停止指定行为,家长自愿选择儿童入园前查体机构。此后,山东省工商局对部分查体机构进行了暗访,已不存在指定行为。
案例六:冠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指定医药配送企业案
  执法结果:冠县卫计局向山东省工商局报送了整改报告,废止了涉案文件
  冠县卫计局成立冠县药品集中采购配送改革领导小组,以该领导小组名义分别与山东上药医药有限公司和国药控股聊城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指定两家药品配送企业负责辖区内二级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配送工作。2017年2月,当事人对两家药品配送企业划分了配送区域,并出具授权书。
  2017年4月,山东省工商局向冠县人民政府下达《行政建议书》,建议冠县人民政府责令冠县卫计局改正违法行为,撤销其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目前,涉案文件已废止。
案例七: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指定太阳能热水器供应企业案
  执法结果:济南市建委废止涉嫌价格垄断文件,该案已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2014年至2015年,济南市建委下发文件要求各太阳能企业严禁低价操作,济南市太阳能行业协会联合所有具备高层建筑太阳能应用资格的太阳能企业共同确认和签署了协议价倡议书,对擅自降低协议价的企业进行处理。2015年7月29日,济南太阳能协会联合相关太阳能企业举行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价格倡议会,确定每台太阳能热水器单价不得低于3000元。2016年4月,济南市建委对3家太阳能企业以低于行业协会公约价格进行竞标的行为作出通报批评,并中止其“入围”资格。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济南市建委于2018年2月24日废止涉案有关文件。山东省工商局鉴于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再向其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建议,并对该案涉嫌价格垄断问题移送相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