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中央网信办、教育部、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等八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近日,国家卫健委、中央网信办、教育部、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等八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在强化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社会监督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
《通知》要求:一要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医疗美容机构和医务人员要将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放在首位;二要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未取得注册批准的产品不得上市,不得将药品和医疗器械销售给无合法资质的使用单位;三要规范医疗美容广告发布,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美容机构发布广告须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查,按照审查核准的内容发布医疗广告,不得进行虚假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