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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20-06-20中国人大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6月18日下午对人民武装警察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6月18日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中央军委办公厅军委法制局、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武装警卫、武装守卫、武装守护、武装警戒任务,执勤目标单位可以对在本单位担负执勤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进行执勤业务指导。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本款列举的任务事项不够全面,建议增加执行押解、押运等任务。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经与中央军委办公厅军委法制局、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研究,建议修订后的人民武装警察法自2020年6月21日起施行。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