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用液压电梯有关请示的意见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你省苏州市东南液压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关于家用液压电梯验收的请示报告”(DNDT—2003(008)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中确定的原则,列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调整范围的电梯中,不包括不影响公众安全的单户型私人住宅使用的各类电梯,即只要安装电梯的建筑物不是用于经营性活动,且电梯最终用户为单个家庭或单个法律行为人时,政府均不对相应电梯实施强制性管理;
二、上述情况电梯的业主,如需确认电梯的安全状况,可根据自愿原则,约请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委托检验。
二00三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