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认法函[2005]112号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认证监管中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鄂质监法函[2005]10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调整对象为认证机构、认可机构和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认证活动的相关人员,不包括认证咨询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目前,对认证咨询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认证违法行为处罚暂行规定》、《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