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生产销售列入CCC认证目录但未装配有非金属零部件电动机有关问题的函》(粤质监认函[2009]292号,以下简称来函)及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对于来函所述A厂生产销售的未装配部分非金属部件的电动机,若该产品符合《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07年第9号公告)中小功率电动机产品的描述,具备驱动用小功率电动机的基本特征和功能,则该产品应属于强制性认证目录范围内产品,未经认证不得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二、若来函提及的B厂所配风叶为电动机驱动对象,而非电动机自身零部件(如电动机自冷却用风扇),则是否已装配该类部件(来函所述风叶、风罩)不能作为判断电动机是否为成品及是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依据。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