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投诉网欢迎您!消费者维权投诉举报专业平台,真实直播消费者的投诉、举报、维权、打假。
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法规 > 疑案答复 >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三无”产品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2017-10-0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三无”产品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消字(2001)第14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三无”产品如何定性处罚的请示》(桂工商发电〔2001〕5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生产、销售“三无”产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该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将“三无”产品,送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其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如检验机构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应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颁布日期:2001-06-11   执行日期:2001-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