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工商市字(2015)35号
工商市字(2015)35号
工商总局对关于加强汽车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
有关表述问题的答复意见
有关表述问题的答复意见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总局<关于加强汽车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总局关于加强汽车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4>190号)中“工商机关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汽车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质量监管”的“质量监管”表述,是指工商机关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流通领域汽车配件质量、汽车用品质量监管等工作。
工商总局
2015年3月4日
201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