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上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7〕492号)
《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上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7〕492号)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以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在网上销售问题的请示》(皖食药监食消〔2017〕3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熟制食品贮存和运输的温度和时间要求,即使在冷藏条件下贮存和运输熟制食品,从烧熟至食用的间隔时间也不得超过24小时。餐饮服务提供者制售熟肉的许可条件和加工制作要求,与食品生产者加工“热加工熟肉制品”的许可条件和生产要求存在很大差异。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上异地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等食品,贮存和运输熟制食品的温度和时间较难符合规定,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应予禁止(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者除外)。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7月17日
201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