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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非法拼装、改装车执法主体事宜的函

2018-07-06
  质检办法函(2016) 864号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湖北省质监局关于非法拼装、改装车执法主体事宜的请示》(鄂质监文(2016) 2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道路交通安全去》第一百雾三条第二款规定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作为“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有关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而第三款、第四款则没有规定,应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能分工的规定确定执法主体。
  二、对于拼装车的执法主体,《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07号令)作出了具体规定。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6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