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法函[2009]143号
关于对《关于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无证生产行为移送司法机关的请示》答复意见的函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你局《关于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无证生产行为移送司法机关的请示》(冀质监函[2009]654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根据现行刑法,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涉及的无证生产行为,是否属于“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法律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均未有明确规定。
2、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对案情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咨询,根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回复意见依法做出是否移送的决定。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