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安全执法行为适用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函[2012]469号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药监办食函[2012]469号
你局《关于食品安全执法行为适用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规定的请示》(苏食药监餐[2012]318号)收悉。经组织专家研究,现函复如下:
超过保质期和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进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处理区,应视为违法经营行为,相关处罚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八十六条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2年11月7日
2012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