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轿车在停车场内被划伤,车主王先生将停车场经营者某拓展公司告上法庭。记者近日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调解结案,停车场给付王先生5000元。
2011年7月14日23时11分,王先生驾车驶入拓展公司地下停车场。23时40分左右,王先生返回停车场,发现车辆多处被划伤,随后报警。
王先生起诉到一审法院称,自己将车停放于拓展公司停车场,拓展公司收取了相应的停车费,因此双方构成保管合同关系,拓展公司有责任提供安全保护义务,现由于拓展公司疏于管理、监控设施不到位导致自己车辆被划伤,故诉至法院,要求拓展公司赔偿车辆贬值费用3800元,并承担鉴定费及诉讼费用。
拓展公司辩称,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原告主张在拓展公司停车场车辆划伤无证据证明,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拓展公司经营停车场并收取停车费用,原告将车辆停放于停车场内,双方建立了保管合同关系。拓展公司作为停车场的经营管理人,应当履行保管义务,妥善保管好车辆。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的,保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原告车辆的划伤是在停车场内造成的,拓展公司应当履行因保管不善而造成停车人车辆毁损的损害赔偿责任。据此,一审判决拓展公司赔偿王先生经济损失3800元,鉴定费5700元由拓展公司负担。
一审宣判后,拓展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
二中院审理期间,经过合议庭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上调解协议。
道路湿滑游客摔伤
景区承担主要责任
本报讯 雪天到景区游玩,因道路湿滑摔成十级伤残,58岁尚女士认为景区有管理不善的过错,遂诉至法院,要求景区服务中心赔偿各项损失和费用77776元。
尚女士诉称,2011年11月,她到北京房山区著名景区石花洞游玩,当天雨夹雪,道路湿滑,自己不慎摔倒在大理石路上,导致左上臂骨折,住院12天,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尚女士认为,在雪天路滑的情况下,景区在公园入口处没有采取任何防滑措施及警示标志,是导致自己摔倒的主要原因。
法院认为,石花洞旅游服务中心是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游客人身受到伤害,应承担主要责任。尚女士身为游客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亦应承担次要责任。最终,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判决石花洞旅游服务中心赔偿尚女士50234.08元。
安装工过失受伤
雇主负部分责任
本报讯 李某在安装雨棚过程中未系安全带,从防盗窗上摔下受伤,李某将雇佣自己的装饰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判决装饰公司支付李某各项费用3万余元。
李某称,2011年5月,北京某装饰公司雇佣其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某业主做防盗窗,并安装雨棚,由于被告未提供相应的防护设施,致使自己在安装过程中从3楼摔伤。
庭审中,被告装饰公司答辩称,双方是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并非雇佣合同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鉴定,原告的伤残程度属九级,累计伤残率25%。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长期从事防盗窗及雨棚安装的施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且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过程中原告未系安全带导致摔伤,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装修公司作为从事装饰装修的专业公司,未能审核高空作业施工人员的作业资质,应视为选任过失,故对原告的伤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承担比例为20%。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装饰公司支付原告李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费用共计33267元。
低糖含量未注明
家乐福成为被告
本报讯 北京的赵先生因在家乐福马连道店购买的低糖豆奶粉未注明“糖含量”,将家乐福马连道店诉至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要求家乐福退还价款、支付产品价格十倍的赔偿金并赔偿其误工费。
赵先生2011年8月在家乐福马连道店看到有销售的“怡泰低糖豆奶粉”,因身体缘故,对食品含糖比较注意,于是便购买了价值304元的产品。后食用中赵先生感觉奶粉依然很甜,但在包装上未找到有关“糖含量”的提示。按照国家强制标准《食品标签通用要求GB7718-2004》第5.1.3.2项规定,赵先生向北京市西城区工商局提起申诉,要求家乐福对产品进行退赔,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后西城区工商局对家乐福超市进行立案调查,并认定该超市销售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赵先生认为,家乐福马连道店的行为属于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应当在赔偿其损失外,由家乐福超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并赔偿误工费1000元。
本案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