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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酒店免费提供的化妆品合法吗?

2024-10-11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假期出行,住店安全用妆看这里——漳州市开展宾馆(酒店)客用化妆品专项检查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9月27日 20:42

为提高客人的便利性和舒适度,宾馆(酒店)的客房里一般都配有沐浴露、洗发水、洗手液等,但是部分宾馆(酒店)提供的洗护化妆品仅标注“洗发水”“沐浴露”字样。

这些免费提供的化妆品合法吗?

 

    答案是:不合法。
      为了迎接旅游高峰,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期,漳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组织开展宾馆(酒店)客用化妆品专项检查。本次专项检查聚焦宾馆(酒店)客用沐浴露、洗发水、牙膏等化妆品,主要对四方面进行了检查。
      一是检查化妆品的合法性。查看是否为“三无”产品,产品是否经国家药监局备案平台备案,重点检查牙膏产品是否备案;
      二是检查化妆品标识标签。查看是否存在“大瓶”换“小瓶”等分装洗护类化妆品的行为,其标签是否符合最小销售单元规定;
       三是检查进货查验台账。查看是否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否留存供应商资质文件和产品备案凭证等;四是检查化妆品经营行为。查看存储环境是否符合要求,化妆品是否变质、超过有效期限,是否擅自涂改化妆品使用期限。本次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127人次,检查辖区宾馆(酒店)57家,发现问题15条,立案2起,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已责令企业立即整改。
      下一步,漳州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风险隐患排查力度,确保消费者用妆安全,助推全市文旅品质提升。
 
必懂的法律知识
      法律速递《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美容美发机构经营中使用的化妆品以及宾馆等为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应当符合最小销售单元标签的规定。《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五)全成分;(六)净含量;(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必要的温馨提示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沐浴露、洗发水、牙膏(参照普通化妆品管理)等都属于化妆品,宾馆(酒店)经营者需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规范开展经营活动,对大包装的化妆品“分装”成小包装,其行为如果接触化妆品内容物,则属于化妆品生产行为,应当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经营者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接触化妆品内容物的方式“分装”化妆品后销售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切勿为节省成本自行分装化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