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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 一检测公司超范围出具检验报告被罚

2020-03-13中国质量新闻网
  近日,镇江市丹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徒市监案字〔2020〕15号显示,江苏森淼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涉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检验报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徒市监案字〔2020〕15号
  案件名称:江苏森淼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涉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检验报告
  被处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杨延华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在江苏省2019年建工类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检查人员发现当事人存在部分违法违规的问题。12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针对双随机检查中发现问题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当事人于2019年2月28日出具1份编号为N-2019-0022-02的检测报告,对委托送检的矿渣粉活性指数项目进行了检测,试验依据为GB/T18046-2017,当事人取得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显示掺合料活性指数的检测依据为GB/T18046-2008。当事人涉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检验报告,其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于2016年8月24日取得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161001060532),至今进行了两次变更。2019年2月28日,当事人出具了编号为N-2019-0022-02的检测报告,显示掺合料(矿渣粉、粉煤灰、硅灰、钢渣粉)活性指数项目检测依据为GB/T18046-2017。2019年12月9日,当事人对掺合料活性指数项目的检测依据进行变更,由GB/T18046-2008变更为GB/T18046-2017。调查中,当事人承认确实超出了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了含掺合料活性指数项目的检验报告并收取费用。截止调查之日,从事上述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检验报告共计1份。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罚款5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镇江市丹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