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发布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的网络第三方平台,依据《广告法》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实施怎样的处罚?
对于违法宣传食品、保健食品广告第三方平台,《广告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违反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据《广告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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