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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和国内转出口目录产品是否应该获证?

2017-06-20
对一起出口无证生产列入工业产品许可证
目录产品的线索处理的回顾
    2016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辖区上海某织带有限公司工业产品许可证续证审核过程中,发现该公司的工业产品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3月3日,获证目录产品为安全带。在对该公司安全带生产车间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车间放在200余副安全带,经现场询问车间负责人为续证审核制作的试制品,经检查上述安全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而后执法人员在检查车间出厂检验记录时发现该公司分别于2016年4月11日和2016年7月27日生产了两批共300副获证安全带。随后执法人员分别调取该公司的上述产品的生产计划和销售记录,查明该公司上述安全带已销往某韩国跨国公司位于我国境内的子公司。执法人员收集了下列证据:
    1. 2016年4月11日和2016年7月27日分别接到某韩国跨国公司位于我国境内的子公司为其委托加工300副安全带,约定上海某织带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4月28日及2016年8月15日前将合同内的物品送入该公司,产品执行欧盟CE标准。
    2.2016年9月8日某韩国跨国公司位于我国境内的子公司出具一份采购上海某织带有限公司的两批安全带用于出口韩国总部试样用,执行的标准为欧盟CE标准的情况说明。
    3. 2016年9月9日上海某织带有限公司出具该公司的欧盟CE证书,证明该公司具备相应的能力资质。
    4、2016年9月9日上海某织带有限公司提供其与某韩国跨国公司总部的邮件往来记录打印件、某韩国跨国公司总部与我国境内的子公司往来邮件记录打印件以及该公司负责人与某韩国跨国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在国外展会交流的照片,证明该公司生产的两批安全带是某韩国跨国公司总部试样用。
    5、2016年9月8日执法人员调取的上海某织带有限公司的生产计划、生产记录、检验记录、销售台账以获证安全带在工业产品有效期已过的情况下生产的数量、时间、对外销售情况。
    6.2016年9月10日对当事人上海某织带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制作询问笔录以了解获证产品的生产、销售等情况。
    本线索调查处置的难点:
    1.对于介于出口和国内转出口目录产品是否应该获证的界定存在疑惑。该公司工业产品许可证过期后生产的获证产品销往了某韩国跨国公司位于我国境内的子公司,因为某韩国跨国公司为方便采购委托位于我国境内的子公司为其总部采购使用物品,且委托加工合同明确写明执行欧盟CE标准。但两家公司最终结算的形式为图省事采用的国内贸易结算方式进行。
    2、对于线索进一步调查取证存在较大的难度。本线索调查涉及到跨国、跨省证据的采集,既包括当事人销售对象证据的采集、还包括海关、税务等部门相关信息的调取,涉案对象地理位置分布的跨境、跨省给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取证带来较大的挑战。某韩国跨国公司位于我国境内的子公司虽出具相关文书证明上述安全带送往其韩国总部试样用,但又无法提供报关单、提货单等相关凭证。因涉及相关公司的商业秘密,执法人员无法查明上述安全带的最终流向。
最终经过多方的讨论决定对于上海某织带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但对相关涉案企业明确了整改意见和要求。
  本案处置的几点启示:
  1. 准确把握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初衷。
    翻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释义》第二条工业产品许可证制度的宗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的行政许可制度。由此可以理解工业产品许可证列入目录产品最终关注的是保障使用者的安全。本案从采集的证明来判断最终安全带流向韩国使用的可能性较大。
    当事人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
    1).由上海某织带有限公司出具相关情况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将相关行为的发生、经过、采取的措施予以详细表述;
    2).由某韩国跨国公司总部提供上述安全带的出厂编号以及在韩国使用的图片、视频资料以便与上海某织带有限公司产品检验记录核对,证明上述安全带确实在境外使用;
    3).由上海某织带有限公司出具相关文书,保证上述安全带流向境外,倘若在国内使用发生事故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该公司自行承担;
    4).由上海某织带有限公司出具相关文书,承诺今后一定依法组织经营和生产。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尽快通过续证审核,重新获证后再组织生产相关产品。产品最终使用的地理位置在境外不受工业产品许可证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范围。
      2.如何把握行政处罚的合理性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性的关系。
    上海某织带有限公司在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过期后未及时通过续证审核,为业务拓展接受某韩国跨国公司总部要求为其生产获证产品,合同执行标准为欧盟CE标准,生产数量也极少,无主观无证生产恶意。上海某织带有限公司为一家中外合资企业,长期以来遵章守法、诚信经营,其产品质量多次获得相关部门和机构的认可。目前正纳入国内大型电网集团的政府采购名单,行政处罚涉及案值较小,但对企业的信誉影响特别大。明显超过其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性。与“过罚相当”的原则相背离。也违背了行政执法的初衷。
      3.如何把握行政执法与服务企业的关系。
行政执法的目标是指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处罚违法行为,本案中上海某织带有限公司无主观无证生产恶意,涉及数量、货值较小,违法行为轻微,也未造成不良影响。故监管部门经过慎重讨论决定不予立案查处,同时帮助指导企业依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摒除为罚而监管的错误观点,积极主动引导企业守法经营,帮助企业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才是行政部门贯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的应有体现。
      4. 提升监管成效,降低执法成本。
市场执法综合体制调整后,基层监管人员的日常工作任务成倍数增加。如何将有限的执法资源应用到必需的事务处置中,通过日常监管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最高效实现执法目标是值得我们基层执法人员思考的。本案中执法人员针对线索进一步调查取证的难处果断采取其它有效措施,一方面明确了涉案各方的责任,另一方面督促企业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形成了多方共赢的局面,也提升了监督成效,降低了执法成本。(作者单位: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安亭市场监管所 )